• Q&A

 驗收日期應為正式辦理驗收當天,驗收完成後再請廠商開具發票請款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履約日期應以單位比議價記錄所填具的履約日為主。 如有明確年、月、日則以日期為主,如為XXX30日(工作天或日曆天需載明)內,則需自行計算確切履約日期。 計算履約日期時,請注意以工作天計者,星期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均應不計入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請於契約書紙本明確標註修訂處,請秘書室用印時加蓋本校校正章(非個人職章)。  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統一由採購組上簽,簽會承辦單位檢附彌封之底價呈核表。 除儀器設備請儀委會、圖書期刊請圖書館、電腦設備請電腦中心提供彌封之底價詢價表外,其餘(亦含以上單位申辦之招標請購案)由採購組檢附彌封之底價詢價表,未達100萬元呈請總務長簽核,100萬元(含)以上呈請核長簽核底價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 請依招標文件規定,由廠商自行送遞或郵寄至收受場所,本校收受場所為校長室或總務處處本部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 不需要,廠商可無記名領標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如遇性質特殊之採購(無型號規格、需訂做製造或其他因素),請單位提列「需求規格單」,轉交廠商作為報價依循或單位辦理規格審查之基礎。 「需求規格審查表」用於比議價會議辦理時,以確認3家(以上)報價廠商之比價基準一致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1.請廠商標註含稅價格。 2.報價單取得日期應在請購簽核核准日後。 3.必須蓋印廠商公司章或授權之報價章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會計室之預算科目,包含校內外各項經費(凡需以會計程序核銷之帳務),如捐款、政府補助款、各類計畫案等,應依本校採購辦法遵循請購、採購程序,並於採購作業核准後,進行訂約、施工或交貨、驗收等事宜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如傢俱、冷氣、攝影機、電視等,需檢附型錄影本。 如傢俱為訂製品需檢附材質說明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10萬元以上之印刷物品採購案,請註明會議或展覽名稱、舉辦日期,並於校稿時同時進行請採購作業,以免耽誤交付時程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目前系統可接受輸入小數點二位的單價金額,且總價自動以四捨五入成整數計算。 若採購商品的單價超過小數點二位以上時,可將實際數量與單價附記至「詳細名稱及規格」欄位,「單價」欄位則輸入總金額,「數量」欄位可填1式,「總價」將自動帶出。 例如「詳細名稱及規格」欄位輸入採購流程會議手冊共150份*25.521元,「單價」輸入3828元,「數量」輸入1式,「總價」將自動帶入3828元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1.各項佐參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,如為影本應有影本與正本相符等字樣。   2.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常見情形: (1)需同時符合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」,務請於申請時敘明。 (2)代理權可能涉及商業行為等,故證明文件應有代理之有效廠商暨期間。   3.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常見情形: (1)需同時符合「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,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」,務請於申請時敘明。 (2)證明文件常見為財產保管紀錄資料及申請案件相關之合約書等,務請於申請時敘明。  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 限制性招標係指,不經公告程序,直接邀請廠商就特定購案投標之招標方式。如果邀請二家以上且投標廠商有二家以上,即為「比價」;如果僅有一家則為「議價」。

日期 : 2019-09-17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 履約期限之訂定,得為下列方式之一: (一)自決標日、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。 (二)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。 (三)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、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。 (四)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。 (五)其他約定之方式。

日期 : 2019-09-16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,係指採購一些無可替代之獨一商品,多數情形下只有一家供應商,但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有二家供應商,例如藝術品採購,有二位藝術家的作品都符合機關所需,但均具無可替代性,此際則可邀請該二位人士前來比價。

日期 : 2019-09-09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

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採限制性招標:(擇一即可) 一、以公開招標、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,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,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。 二、屬□專屬權利、□獨家製造或供應、□藝術品、□秘密諮詢,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。 三、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,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,且確有必要者。 四、原有採購之□後續維修、□零配件供應、□更換或擴充,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,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。 五、屬□原型或□首次製造、供應之標的,以研究發展、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。 六、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,因未能預見之

日期 : 2019-09-09 點閱 : 單位 : 總務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