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採限制性招標:(擇一即可)
一、以公開招標、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,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,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。
二、屬□專屬權利、□獨家製造或供應、□藝術品、□秘密諮詢,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。
三、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,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,且確有必要者。
四、原有採購之□後續維修、□零配件供應、□更換或擴充,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,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。
五、屬□原型或□首次製造、供應之標的,以研究發展、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。
六、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,因未能預見之
日期 : 2019-09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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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 : 總務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