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其他】本校教職員生申請財產設備購回

  • 依本校「財產經核准報廢回收作業要點」第三點第三項之出售規定:

財產使用年數超過行政院頒行之『財物標準分類』「最低耐用年限」時,超過第一年依財產購置金額百分之十,計算購買價格,期後每過一年,逐年遞減百分之一,最低至百分之五,售予本校教職員生。

財產經售出後,保管組將不負任何保固及退貨責任。

  • 舉例:

筆記型電腦於104年1月3日購入,購入價格40,000元,耐用年限4年,財產購置原價之10%為4,000元。(超過第一年依財產購置金額百分之十,計算購買價格,期後每過一年,逐年遞減百分之一,最低至百分之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