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財產管理人」係單位主管指定之財產管理監督人,對內依財產之使用情形歸列至「財產使用人」名下管理,對外統籌財產增加或減少之經理人; 「財產管理人」亦可為「財產使用人」; 「財產管理、使用人」必需為專任教職員; 若單位財產為公用或共用或兼任教職員使用,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任教職員管理,並列為「財產使用(保管)人」; 變更單位之「財產管理人」,由單位主管寫一便簽或十行紙送本組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