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「壹、緊急採購之特性」,補充說明緊急採購有別於一般採購之特性,於市場需求大於供給,機關無主導權,或需共同分擔風險情形下之契約處理。
二、「參、採購前簽辦作業」之一,增列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,及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等說明。
三、「伍、準備招標文件」增訂第五點,明列屬賣方市場等採購性質特殊案件,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(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參照)。
四、「陸、開標(比價或議價)作業」之二明列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、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(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參照)。
五、附表及流程圖配合前述修正。